学生管理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工学校--【学籍注册】


时间:2012-02-07 10:24 作者:铁路学校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工学校--【学籍注册】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文凭的严肃性,维护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五十八条   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证书管理职责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学历证书经审核、备案后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五十九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的主要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层次、毕(结)业;
(三)专业、学习形式、学制;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区分证书类别)。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每年两次:春季毕业的3月15日前完成,秋季毕业的8月15日前完成。
第六十二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修正后的注册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因工作失误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信息而影响学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需求,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网上信息查询与认证制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的业务培训,适时表彰学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学生学籍异动(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及复学)、开除学籍学生的备案手续与新生注册备案同时办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卫生类、师范类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第七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我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工学校学生科
2012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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